5. 加快办理审批事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落实煤炭部门、主体企业、煤矿领导三保责任制(保建设进度、保建设安全、保达产达效),对整合技改扩能矿井,抓紧制定和优化改造方案,细化分解目标,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进入建设程序。
二、整合关闭要到位,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和时限要求关闭到位,严禁整合关闭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有整合关闭矿井遣散从业人员,加封上锁、停止供电,切断主运输系统,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属于皮带运输的,皮带至少截断20米,属于立井提升的,必须拆除电机。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有整合关闭矿井(包括省属大集团的整合关闭矿井)实行煤炭部门、主体企业全天候驻矿监管,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79号)中确定的上半年关闭的74座整合关闭矿井名单,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在7月10日前按“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
4. 对确需回撤设备的整合关闭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刻汲取陵川北川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政电〔2009〕79号)中要求的责任制执行。实行回撤设备县(市、区)长审批制;安全技术方案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负责制;安全监督主体企业领导负责制;驻矿安监员全天候入井跟班制和安全管理矿级领导全天候入井带班制。回撤设备必须由主体企业组织实施,严禁非主体企业组织回撤设备。
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开展巡回检查和夜间突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建设管理要到位,严禁非法违法施工建设
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建矿井安全管理。
1.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一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监督;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二是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三是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立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