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办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潍坊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规范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办理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案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等案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是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是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具体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规划与计划;
(二)负责办理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办理信访涉法事项移交行政复议管辖案件;
(四)负责审查或转送案件办理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办理政府行政裁决案件;
(六)负责办理政府行政调解事项;
(七)负责办理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