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发展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机构。在城市,力争到2015年前,建成1个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每个州(市)和每个县(市、区)要拥有1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国办养老机构,省级视财力情况,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兴办一批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整合现有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资源,依托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到2015年末,力争全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都建成一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需求。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会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把孤老、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开发老年颐养新村。结合老年人特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休闲娱乐的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选择交通、旅游、文化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
(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各地要对具有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元、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自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