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府建[2010]64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吸取汕头市“4?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今年第二季度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暨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特就加强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下同)应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属下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属下司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确保守法驾驶,不发生超载、滥载、超速、漏洒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教育、交底情况应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性能维护和使用管理,杜绝无牌无证、报废、安全性能不良的车辆参与施工运输。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租用违法车辆或委托非法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运输,租用建筑施工运输车辆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运输时,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与项目经理(建造师)签订《汕头市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式样见附件1)并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开工的项目,应补签责任书,并于4月23日前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在施工运输前,项目经理(建造师)应与施工运输驾驶人签订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货运自有车辆情况按《汕头市建筑企业自有施工运输车辆情况表》(附件2)如实填报,并于4月23日前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上述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落实承诺,并于4月23日前将《汕头市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式样见附件3)送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施工企业是否与项目经理(建造师)签订《汕头市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开工前提条件之一,没有签订责任书的,视为开工前提条件不合格。在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个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应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