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院在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上海市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学院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二、院级教学成果获奖条件
第七条 院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三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届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创新,在上海市或国内同行中有广泛影响,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具有创新或有特色,在校内和上海市或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特色,校内或上海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在校内教学中得到推广应用,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第一完成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5.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院所属部门,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