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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农职院〔2010〕15号)


各部门:

  现将《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技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院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表彰奖励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上海市相关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范围与形式

  1.教学成果原则上应是学院或市级、学会、职教协会等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若虽未立项,但已有十分明显的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在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教学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在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3.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4.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院设“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院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

  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教研室、教学研究课题组等教学单位或团队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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