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统单位的抽查。
2.重点抽查指标:
除自查涉及的重点检查指标外(见附件3),还包括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报告期销售及收费价格。
3.抽查组织方式:
各区县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市联合检查组8月底前完成全市抽查任务。市和区县统计局、调查队的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工作与全市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采取自主检查与交互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
各区县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
对于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
各区县应及时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在大检查结束后集中通报和公开典型案件。
各区县和市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案件材料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于9月底前对全市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投入;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督察考核机制,对组织环节、工作环节、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大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信息收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
《统计法》、
《处分规定》的新要求、新规定以及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对于检查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