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通过本市统计核心业务系统平台,按照上述检查要求,布置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全面自查,并组织好直报单位自查表的填写、收集和汇总。区县统计局、调查队负责本地区单位自查表的收集和汇总。
各级统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
予以批评教育;不认真开展自查的,必须重新自查。
1.各级统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自查内容包括:
(1)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7)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8)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9)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括: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重点检查指标见附件3);
(2)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3)未按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6)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7)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8)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于6月底前报送至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
市和区县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同级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状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对本市抽查的准备。
1.抽查范围:
市联合检查组抽查9个区县、3个市属相关部门,以及一定数量的基层统计所和500家规模以上调查对象。
各区县抽查不少于20%的基层统计所(最少2个)和至少30个调查对象(有实体国家调查队的区县至少抽查60个调查对象),并于7月5日前将抽查单位名单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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