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
  2.市和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下同)及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
  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
  4.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
  5.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二、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6月上旬)
  6月上旬,成立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制定全市大检查方案,国家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组织召开本市工作部署会议,完成全市动员和部署。
  6月中旬,各区县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本地区大检查实施计划,完成本地区动员和部署。各区县将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及组成人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大检查实施计划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和区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分别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8011205、83547013;举报电话:83547013、83171819,举报电子邮箱:tjzfdjc@bjstats.gov.cn)。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
  各级统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市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