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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依法严格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违法违规用地制止查处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同级政府,报告分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将本辖区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以及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作专项报告: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
  (二)未经当地政府备案,养殖、种植蔬菜大棚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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