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属于市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市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对已受理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三级、四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本市取得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市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
第十五条 本市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市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市资质认定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本市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市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