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第七条 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三)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的,送市资质认定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八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编制情况(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市资质认定机关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