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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备值班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三级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值班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备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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