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备值班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三级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值班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备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