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51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1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煤矿和非煤矿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以及本市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非煤矿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本市煤矿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统称市资质认定机关)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四级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