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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水产办[2010]40号)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做好2010年度本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加强2010年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渔政[2010]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休渔类型和时间

  本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对象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的作用,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道路。

  2、宣传伏休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注意采用渔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要加大世博安保、渔船管控措施等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各区(县)要向社会公布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3、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动态管理

  要继续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加强市、区(县)各级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要继续落实休渔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伏休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对分散停泊的渔船要特别加强管理。要继续落实渔需物资供给企业的告知、承诺、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严把渔船加冰、加油关。

  4、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要结合世博安保,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加强对本市各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渔业供油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积极配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水上安保工作,维护伏休期间渔船停泊安全。要充分利用伏休,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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