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果断处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与协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内部庭室之间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做到审执兼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执行工作的落实。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庭前、庭中等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着力在审判环节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扰或妨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拒绝、推诿、妨碍、拖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