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
(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气含量不足的空间。随着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工程建设、地下管道施工维修等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和本市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各项规定。凡未接受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凡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检测的,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凡不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不得盲目组织施救。严禁作业单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配备任何防护装备,冒险下井违章作业。
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污水井、化粪池维修疏通等临时性有限空间作业时,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委托环卫、排水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委托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承担本行业和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