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0]134号)
各区县农委:
市人大常委会已确定今年下半年对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合作社法》情况工作方案的函”(沪会办[2010]19号)。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和调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检查本市贯彻《合作社法》情况工作方案”中“开展自查工作”的要求,请各区县先行开展贯彻实施《合作社法》的自查工作。自查重点:
(一)各区县贯彻实施《合作社法》情况;
(二)各区县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2008]54号)情况;
(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各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统计。(统计表格另附)
(五)各区县选择和推荐一批不同类型和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人大常委会实地检查做好准备。
二、检查时段
(一)部署阶段。2010年5月中旬,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6-8月,各区县开展自查和调研。7月底前,各区县完成自查报告和统计数据汇总。8月,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起草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合作社法》情况的汇报材料。要贯彻边查边改的原则,对于本区县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三)检查阶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本市贯彻执行《合作社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审议阶段。11月期间进行。
(五)整改阶段。后续三个月跟踪整改。
三、加强组织和领导
为配合做好本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市农委已成立由委领导牵头,办公室、综合发展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各区县农委要向区县政府领导专题汇报,建议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做好自查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