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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项目预验收

  1、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备齐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后,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农委提出预验收申请,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市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其上级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区县农委和市有关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

  3、预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预验收意见。

  4、区县农委应定期汇总本辖区内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

  1、项目预验收通过后,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其中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3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区县农委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3、验收工作结束后,区县农委和市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材料归档目录(详见附件1)将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1、申请项目的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下达建设计划及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
  4、施工招投标文件。
  5、重大事件决策文件。
  6、项目调整报告请示和批复(文件)。
  7、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8、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区县有关部门预验收意见。
  9、项目工作总结。

  六、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1:
  项目材料归档目录
  一、文书、合同类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立项请示

 

2

实施文本

初设内容

3

评审通知书

 

4

专家评审意见

 

5

实施文本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

6

立项批复

 

7

设计文件

(1)工艺设计合同

(2)施工图设计合同、资质证书

 

8

 

招标文件

(1)招标代理合同、资质证书

(2)招标(邀标)申请书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评标办法

(4)投标单位审核记录

(5)评标结果(专家签字)

(6)中标通知书

9

施工文件

(1)施工合同、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保证书

(2)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质保书

10

监理文件

监理合同、资质证书

11

审价、审计文件

(1)审价合同、资质证书

(2)审计合同、资质证书

12

其他

上级下达的文件、内部管理文件、有关决议、会议记录或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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