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预验收
1、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备齐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后,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农委提出预验收申请,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市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其上级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区县农委和市有关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
3、预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预验收意见。
4、区县农委应定期汇总本辖区内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
1、项目预验收通过后,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其中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3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区县农委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3、验收工作结束后,区县农委和市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材料归档目录(详见附件1)将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1、申请项目的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下达建设计划及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
4、施工招投标文件。
5、重大事件决策文件。
6、项目调整报告请示和批复(文件)。
7、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8、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区县有关部门预验收意见。
9、项目工作总结。
六、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1:
项目材料归档目录
一、文书、合同类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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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项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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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文本
| 初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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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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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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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文本
|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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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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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文件
| (1)工艺设计合同
(2)施工图设计合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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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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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 (1)招标代理合同、资质证书
(2)招标(邀标)申请书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评标办法
(4)投标单位审核记录
(5)评标结果(专家签字)
(6)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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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文件
| (1)施工合同、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保证书
(2)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质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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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理文件
| 监理合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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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价、审计文件
| (1)审价合同、资质证书
(2)审计合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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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上级下达的文件、内部管理文件、有关决议、会议记录或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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