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于每季度下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金融办、科技局。
七、贷后管理
(十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担保机构要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二十一)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
(二十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十三)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二十四)经催讨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九、风险补偿
(二十五)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即可向所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兑现风险补偿金的决定。
(二十六)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将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50%的风险补偿金,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二十七)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