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十一)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上限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
六、贷款程序
(十三)担保及贷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提出申请,与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达成担保及贷款的初步意向。
(十四)专利权价值评估。借款人可委托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获得评估报告书。
(十五)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1.借款人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质押贷款申请,申请书须包括企业情况、担保机构意向、贷款人意向、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专利权的基本情况、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内容。
2.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质押贷款推荐函,将项目推荐给相关担保机构。
3.担保机构和贷款人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评审,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担保贷款达成一致的,即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十六)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
(十七)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十八)合同备案及信息报送:
1. 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权证书按质押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
2. 贷款人应将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