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均不超过4%。
5.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能力。
(六)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同意接受备案的,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并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接受备案通知书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接受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有效期满后,担保机构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对借款人的有关要求
(七)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5.企业近两年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6.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四、拟质押专利权的条件
(八)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已经批量生产产品或者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五、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九)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