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监护网络。积极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托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强化农民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子女的职责意识,督促家长外出务工时妥善安置和教育子女。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组织实施“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做好农民工的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
(二十一)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完成由简易工棚向适宜居住的标准化宿舍转变。鼓励农民工通过租赁房屋解决进城居住问题,2010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探索开展农民工租赁性集体公寓和公共廉租住房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
(二十二)认真落实农民工户籍政策。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凡在我市及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认真落实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开展“二看一上”活动,使农民工方便地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推进广播电视、乡镇社区文化站、电影放映、图书馆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农民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身活动。组织全市各县区文化馆辅导当地农民工群体开展“唱、读、讲”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生活。(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市体育局)
六、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农民工年度表彰工作。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加快建立农民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县区要尽快成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