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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后,应当对解危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未及时解危的,应当向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发出城镇危险房屋解危通知,要求及时解危。
  经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实施解危。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
  安全责任人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为治理,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
  经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人由政府提供临时安置住房的,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第四十四条 危险房屋修缮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审批机关须及时办理;危险房屋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五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保障有力的原则。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修缮不及时或者风、雨、雪等自然外力作用,以及由于非正常使用等原因导致出现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故时,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城镇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机制建设;组织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区县政府开展一般和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排查和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消除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一般、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分指挥部开展重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先期救援和后期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收集、跟踪各类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预警和处置信息,并及时上报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分指挥部和区县政府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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