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第七条 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