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整治兽药经营秩序
认真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冒证、租证、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清理辖区内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窝点。
(三)全面清查各类假劣兽药
积极开展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抽检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监管力度。
(四)重点跟踪监控企业产品
对农业部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产品、涉嫌非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多次在本市被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产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
要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对符合追求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行业自律。结合兽药使用现场监督检查开展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与资料发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