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加大对非法开采和关闭矿山的联合执法和巡查监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转让矿权、超层越界开采、矿矿相通、擅自打开封闭墙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罚。对非法开采盗抢矿山资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及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域停产整顿等措施严格处理,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和区域经整改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
(二十九)非煤矿山实行分级、属地监管和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市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管理为主,并主动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以外其他非煤矿山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安全监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煤矿山企业矿权范围内部分矿山资源通过转让、协议、借道等形式由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非法违法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
(三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非煤矿山集中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安监站(所),配备专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县(市、区)要建立重点区域(矿山)分片专人巡查责任制。
(三十一)大力培育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十二)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托三门峡市矿山救护队等救援骨干力量,建立覆盖全市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三十三)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对出现非法生产行为的地方,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领导责任。
(三十四)建立非煤矿山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分类认定制度和分类变更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三十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不良诚信企业,依法加强监管,提高失信成本。对诚实守信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激励或支持。每年年初,由非煤矿山企业法人代表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对本企业当年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目标进行承诺,年底对照承诺给予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