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
(十八)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把非煤矿山“三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紧密结合,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手续,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矿山建设项目,重点解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的问题,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就进入施工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长时间不申请验收等问题。
(十九)建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检查制度。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
(二十)由于地质条件等变化,未按原设计开采的矿山,要及时修改开采设计并审查备案。未及时修改并审查的,责令停产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一)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山的生产规模,应符合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安监部门要严格核准直接监管矿山基建技改期限。对到期未完成的,责令暂停施工,查明原因,严格审批延长基建技改期限。
(二十二)严格审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格资质等级管理,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格落实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或降低的,要及时予以清退。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十三)完善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要案件督办、重要信息交流等制度,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十四)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秩序整顿工作要求,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等的小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五)加快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整合进程,加快国有矿山周边小矿的整合重组,严禁国有矿山将资源通过转包或转让形式交由其他组织进行开采。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山,采取整体收购、合理补偿或联合经营等方式整合。
(二十六)加大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违法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排查力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矿山,公安、供电部门严禁提供爆炸物品和生产电源。对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止供应生产电源;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