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采掘、装运、运输、提升、通风、排水、装载、破碎、电气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定期保养检修制度,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切实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运行的尾矿库,进一步强化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防止失管失控。
(十二)井采矿山2010年底前都要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电子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推行井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人员工作状况在线监测。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
(十三)实行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和非煤矿山企业向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派驻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支持和鼓励矿山施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体制,确保新录用的工人全部得到安全教育,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四)强化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登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度。露天矿山要以爆破作业、采场坡度、台阶高度、采场与临近设施的安全距离等为重点,地下矿山以生产系统、开拓开采布置、顶板安全、通风顺畅、安全出口、提升运输设备、防治水设施、采空区、尾矿库、炸药库等重大危险源为主要监控对象。
(十五)全面建立重大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和销案的专门管理制度,并报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矿山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并按季度向安监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十六)严格落实雨季等灾害性天气的安全巡查制度。对地处河道、泄洪区、低洼地的矿山,做到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本区域连续降雨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下达立即停产撤人指令,并确保在指令下达后1小时之内所有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十七)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视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行政许可等经济、行政手段,确保高危行业岗位作业人员应保尽保,力争用1到2年时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达到10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