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加快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快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整体防御事故能力,进一步控制较大生产性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生产性伤亡事故,力争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一)必须证照齐全,具备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积极采用安全、先进、实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必须配置矿长,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矿山新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建立矿山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编制《矿山职工安全手册》,做到人手一卡一册。注重加强基层班组的安全教育,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学习,提高安全技能;每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增强防范意识;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隐患、互帮互学活动,提升安全素质。
(四)非煤矿山企业(含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企业)必须对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做到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和施工工程质量,严禁以包代管,严禁以协议转移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地质勘探项目“以采代探”。非煤矿山企业与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