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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餐饮服务、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测绘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农机维修、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店外流动经营及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擅自建设或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十六)烟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买卖等的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不得为正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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