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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煤炭经营等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旅馆、典当业、保安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经营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从事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典当、拍卖、生猪屠宰、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交易、成品油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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