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确保食品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以人为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人性化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办理手续,依法进行规范,促其合法经营。
(二)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对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