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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上海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通知


  2、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在沿海布局建设3座AIS基站,在本市775艘海洋、长江捕捞渔船、渔业辅助船上安装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船载终端设备。

  3、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在341艘作业区域距海岸超过30海里的渔船上安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

  4、视频监控和渔船身份识别系统。在沿海布局建设30座视频监控探头和60座渔船身份识别读头。在本市775艘海洋、长江捕捞渔船、渔业辅助船上安装渔船身份识别标签。

  5、渔政船安装设备。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所属渔政执法船应根据需要安装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

  四、资金安排

  市级监控中心、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基站、视频监控和渔船身份识别系统建设维护资金及区(县)级监控中心的基本设备配备资金由市统一安排资金解决。此外,涉及区(县)级监控中心的其他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解决。上海渔港监督局要及时上报相关系统建设进度,由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市和各区(县)渔政执法船安装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所需资金由船只所属单位自行安排。

  2010年,市对按要求安装渔船安全救助系统船用终端设备的生产渔船,以下达设备形式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船载终端设备按每套2600元给予补贴;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船载终端设备按每套6500元给予补贴。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补贴资金,对上述渔船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工作要求

  1、上海渔港监督局要根据本市渔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制定上海渔船安全救助系统所属各子系统的建设标准、要求和系统建设工作细则,并按照政府采购、国库直拨的相关规定制定产品和服务采购的优选方案,确定硬件设备和服务供应商。

  2、渔船所有人应积极配合安装,并确保安装的渔船安全救助系统船用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系统记载的船舶运营数据将作为申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资料和发放依据。

  2011年起,凡本市新建、更新、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都必须安装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安全救助系统船用终端设备。

  3、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补贴的各项要求。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为虚报、冒领补贴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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