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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源头管理
  市及区县农业执法和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化源头管理,加强配合联动。要及时宣传贯彻有关农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通报2010年农资打假工作重点,提出农资监管工作要求。要组织市及区县有关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农药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实施源头检查,要继续加强对农药登记初审和农药广告审查的管理,严把产品市场准入关。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种子执法年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特别要对历年来已经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做好杂交水稻种子海南田间种植鉴定工作。肥料管理部门要按照肥料登记操作指南和操作程序加强肥料登记产品的审核管理,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及生产条件等进行全面考察,严把产品准入关口,要继续加强对已发证商品有机肥、复合肥、配方肥等登记肥料产品及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
  (二)推进制度建设
  要在前几年推进农资经营五项制度上墙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修订出台,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狠抓五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上海市农药购销台账制度》并分步实施,使五项制度有实质性的推进。同时,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蔬菜为主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蔬菜生产基地农药的购入台账、库存台账和田间使用档案制度建设,实现农药使用的可追溯性。根据农业部修订后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维护本市兽药产品的质量信誉。全面推行兽药GSP管理,实行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加大对非法兽药的查处力度,强化兽药经营条件的资质清理,进一步净化本市兽药市场。
  (三)开展市场检查
  要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检查,提高市场检查的频次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市和区县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集中搞好六大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一是3月份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专项整治行动;二是4月份的禁用高毒农药和毒鼠强清查收缴和世博基地农业投入品购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三是5月份和8月份的农药、叶面肥标签专项整治行动;四是6月份和11月份的卫生杀虫剂专项整治行动;五是7月份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投入品购入、贮存、使用和可追溯专项检查行动;六是9月份的种子标签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日常检查和六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种子、农药、叶面肥料的标签合格率,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强化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对饲料经营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查扣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查封取缔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分别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无证、冒证、租证、借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和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实行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四)强化质量监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市农资市场情况,及时下发文件,确定今年农资市场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质量的政府监督抽查方案,市及区县农业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抽查方案,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资供应和使用高峰前,集中对相关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组织实施《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对历年来全国和本市兽药产品抽检中屡次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新批准生产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同类品种中市场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进行重点跟踪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并进行质量通报和上网公示。
  (五)推进诚信建设
  要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技术培训、工作规范指导,并充分利用种子、农药、肥料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督优势,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行业自律、企业约束的工作局面。继续对政府补贴的农药、有机肥、复混肥及良种等进行跟踪监管,保证用好补贴资金。联合种子、农药、肥料行业协会,组织对本市农资经营企业进行“农资诚信经营企业”评选,推介一批农资经营信得过企业。
  (六)加大案件查处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投诉举报、市场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农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特别对农资产品政府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资和利用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彻底追查,一经查实,要从严进行查处。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农业执法和监督部门要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强对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健全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各地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的投入,完善执法装备,充实执法力量。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地区和重点季节,制定详细的治理行动方案和进度表,保证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深入宣传发动,掀起打假高潮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结合3.15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体,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黑板报、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有效开展优质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护农工作的氛围。依法推介优质放心农资产品,普及识别真假农资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资的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组织执法培训,提高自律意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要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对全市农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农药经营持证上岗培训和考试考核,使农药经营人员的素质有所提高。要积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创导农资生产和经营的良好环境,构建农资生产经营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加强部门合作,实施联合监管
  各级农业执法和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主动联合工商、质检、公安以及外省市毗邻地区的执法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在市场检查中查获的非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或移送同级工商、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打击和取缔。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
  各区县农业执法和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和行政审批中,对发现或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任务,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制度、重大事件急报制度、例会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
  (六)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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