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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左右;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三环一带优势水产品。
  (二)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农业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
  (三)重点区域:三环一带重点区(县)。
  四、整治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9年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严格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整顿并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不合格生产单位。
  (二)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内容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要严格许可制度,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的苗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有禁药检测不良记录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不得参与增殖放流。本行动要求在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以渔政部门为主,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开展水产品药残抽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的抽检任务和我办制定的《关于下达2010年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的通知》(沪水产办[2010]1号)组织开展水产品药残抽检,重点检查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本任务要求在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以渔政部门为主,做好水产苗种样本的取样和送样任务,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及时做好样本的检测工作并及时向我办通报检测结果。
  (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和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督促生产单位加强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水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个别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我办将组织对部分区(县)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五)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生产和管理情况
  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沪水产办[2009]9号)的要求,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部门对本区(县)已建并投入使用的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生产和经营加强管理,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养殖场科学、安全、高效生产,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准出制度”的实施做好准备。
  (六)开展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查工作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养殖前准备、环境监测、苗种检测、投入品监管、水产品质量检测、生产档案的记录、高发病季节预防等关键环节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风险可能暴发的程度,危害情况以及对产业、市场、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我办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行动实施。本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见附件1。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要切实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科技入户、农资打假、渔业培训等活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养殖渔民(场长)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大对渔业执法队伍开展水产品专项执法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沟通配合。要充分动员渔业系统内行政、科研、技术推广、质检、执法等单位的力量,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分工,相互合作,搞好衔接,积极开展工作,防止出现死角和漏洞。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农业系统内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合作,配合搞好渔药、饲料等重点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对属于工商、质检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协调沟通,妥善做好案件交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其他要求。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10年水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我办。
  附: 1、上海市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2、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3、2010年水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1:
上海市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市水产办主任 梁伟泉
  副组长:市水产办副主任 唐中文
  市渔政处处长 周德训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张根玉
  成 员:市渔政处副处长 胡凯南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史建华
  市水产办 戴 俊
  市水产办 曹世娟
  市水产办 陈锦辉
  联系人:曹世娟 陈锦辉
  电 话:23113029、23113039;传 真:63557919
  E-mail: caoshijuan@yahoo.com.cn
  Sturgeon3131@sohu.com

  附2:
  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填写说明:带“○”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划“√”

一、检查地点和对象

单位名称:

    省(区、市)                            

二、检查内容和结果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是否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  ○没有

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符合 ○不符合

(二)记录检查情况

 

用药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生产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销售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三)亲本质量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四)用药情况

○现场发现禁用药物     ○现场未发现禁用药物

(五)发现的其他问题

  

三、处理情况

○合格,没有发现违规行为

○不合格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机关及日期          

处  罚

      万元

其他处罚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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