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
进一步加大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行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添加行为;严格按照《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收购站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对收购站认真审核,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
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培训推广工作,同时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奶农和收购站质量安全意识;《开展乳品安全标准》培训,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检测技术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整治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员,确保任务顺利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时间进度,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三)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充分调动畜牧行政、执法、检测、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构建检验检测、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体系;积极会同卫生、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形成各尽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四)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实施效果好的模式、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动的典型检验和成效,积极引导正面舆论,迅速果断处理负面舆论,为奶业恢复和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安排
(一)1月-2月,召开光明乳业、牛奶集团、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会议,贯彻落实农业部2010年1号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3号文件,对收购站和奶牛场源头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二)2月8日,召开全市规模化奶牛场场长、技术员和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培训班,学习贯彻《条例》、《纲要》和农业部文件精神,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技术进行培训。
(三)2月,市畜牧兽医办下发《关于对本市奶牛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对奶牛场专项整治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四)3月-4月,对全市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队开展督导检查。
(五)5月-6月,对全市规模化奶牛场开展督导检查。
(六)7月-8月,对全市奶牛场场长进行培训,培训重点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DHI和奶牛冷冻精液补贴项目培训等。
(七)2-12月,全面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和本市下达的对120家规模化奶牛场的监测任务。
(八)3-12月全面推进郊区奶牛场标准化项目建设。
(九)12月,全面总结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4
2010年上海市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世博食品安全为主线,强化兽药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过程监管,巩固兽药GMP成果;全面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管理,推行兽药产品确认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力争使兽药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其中本市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
5、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及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外省市产品;
6、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营企业;
4、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所/医院)
5、兽药残留被取样单位。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生产过程监管,确保GMP得到有效实施
根据农业部修订后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维护本市兽药产品的质量信誉。
(二)推进兽药GSP管理,规范兽药市场流通行为
全面推行兽药GSP管理,实行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加大对非法兽药的查处力度,强化兽药经营条件的资质清理,进一步净化本市兽药市场。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分别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无证、冒证、租证、借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和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实行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
组织实施《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对历年来全国和本市兽药产品抽检中屡次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新批准生产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同类品种中市场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进行重点跟踪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并进行质量通报和上网公示。
(五)加强兽药使用管理,探索安全使用管理模式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养殖场、兽医诊疗机构兽药使用的现场监督检查;宣传兽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研究兽药安全使用的有关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和技术指导,提高养殖用药水平,保障世博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六)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组织实施《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兽药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兽药残留超标率。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3月):我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制定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本市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3-12月):各区县要迅速启动专项整治行动,确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依法查处各种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专项检查;加强对GMP兽药生产企业的全过程监管;深入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管理和兽药产品确认制度的各项工作;结合兽药使用现场监督检查开展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与资料发放活动;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4月中下旬开始实施《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三)总结阶段(6月,12月):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25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我委畜牧兽医办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相应工作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在兽药市场、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2、深入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种传媒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手段积极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兽药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养殖单位的自律意识,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