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督察部门要按照《督察规定》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扎实开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一)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3、制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部署全市督察任务。
4、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5、对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6、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审批、考核、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网络体系。
7、负责对全市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比和表彰,并负责本市渔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创建工作。
8、定期召开督察例会。
9、承办上级和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二)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组织本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学习教育;
3、对本辖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4、对本辖区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承办上级和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三)督察工作重点
1、加大对审批、发证、补助发放、罚没、收费等执法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渔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加强对队伍建设各项规定贯彻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执行情况、执法装备使用情况、渔政标志使用情况、规范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上级布置的重大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渔业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开展督察。
三、工作要求
各级督察部门和督察人员应严格按照《督察规定》的要求履行督察职责。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