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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沪水产办[2010]30号)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项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农渔发[2009]16号)(以下简称《督察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建立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各区(县)农委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督察规定》精神,建立督察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好、管理好、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为做好本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立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各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要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指挥、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要由分管领导作为督察工作负责人,选好配强督察人员。市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3-5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2-3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督察人员名单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办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督察部门要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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