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动物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瘦肉精”日常监测工作,要按照出栏生猪的饲养批次,对重点场(户)做到每批按比例检测;要认真查验每批样品,发现阳性样品的,应立即通报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按规定处理。
(3)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不同养殖场(户)的诚信程度、养殖情况采取相应的“瘦肉精”飞行监测频度,采样以生猪尿样为主,结合食槽饲料,必要时对食槽料样品进行送检。动物产地检疫员必须做到踏棚检查,并且凭区县动物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生猪“瘦肉精”检测阴性报告等证明,签发检疫证明。
3、加强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各区县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的检疫监管。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前,要对屠宰场产地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标识等进场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验屠宰场实施“瘦肉精”自检的阴性证明,然后对宰前生猪实施疫病临床检查,符合要求的方能出具“生猪准宰通知单”。检疫人员要严格实施屠宰过程的检疫工作,对检疫符合要求正常屠宰的生猪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和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要严格审查,确保生猪准宰通知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列具的生猪数据以及胴体检疫验讫印章数相吻合,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场方无准宰通知单擅自屠宰的,检疫人员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4、加强采样的覆盖面和数量。加强本市生猪养殖场(户)的采样覆盖面,在不放松对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同比提高对专业户和散养户的监测采样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责任制,以确保抽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并准确、规范地填写抽样记录。采样动物数量(猪尿样)要求如下:
动物数量(样本数)
| 抽样数(个)
|
<500
| 3
|
501~1000
| 7
|
1001~5000
| 1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15
|
采集后的尿样统一分装于封口离心管中做好标识,保证样品标识的唯一性,建立样品保存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样。取样过程中应尽量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的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