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4),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标称企业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反馈给市农委畜牧兽医办、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追溯收缴售出产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负责全市范围内查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疑似添加其它药物成分的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涉嫌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应判定不合格,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对涉嫌违法添加的其它药物成分进行鉴别和认定,并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和样品,必要时,联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检。
六、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