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向抽检。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
四、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加大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具体要求: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工作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2、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若经营、使用企业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对产品进行过确认,抽样人员应加以核准,并在抽样单上标注,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将相关的“产品确认通知书”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若经营、使用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对产品进行确认,抽样人员应当场责令整改,并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完成确认的产品,直接进入执法程序。
(二)样品确认
1、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要求,本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确认制度,并确保所确认信息的真实有效。对于已经兽药生产企业确认的样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可认定为标称企业的产品;对于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要求完成确认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农业部要求按程序对产品进行确认。
2、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
3、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三)结果处理
1、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组织立案查处,追根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