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按附件4要求)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附件5要求)。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部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l: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要及时安排检测,发现阳性样品要按以上程序立即上报。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在上报结果的同时需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
六、对残留检测阳性或超标的,由抽样单位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办、部兽医局和残留办。调查处理记录应存档2年以上。
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5)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四次报抽样单位、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部残留办。
八、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市财政预算经费中划拨。
九、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分别报抽样单位、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部残留办,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农委畜牧兽医办、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略)
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略)
5、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略)
6、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