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0]7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0年度上海市下达40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抽样的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的检测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按照农业部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及《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抽样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进行鸡和猪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场/户抽取。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分别于4月10日前、5月31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部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