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农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评估、确定和授牌工作;
(二)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质量抽查、跟踪调研、总结表彰等;
(三)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四)负责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
第十条 区县农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县培训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
(二)落实市农委培训部署;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部署本区县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并将培训情况定期上报市农委;
(四)负责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和培训工作总结;
(五)负责市农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按照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提出培训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根据市、区县农委要求,具体开展培训工作;
(三)负责每期培训班的教学和学员在校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并将数据库定期向区县农委上报;
(五)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质量考证、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
(六)形成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全年培训工作结束后撰写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七)负责培训学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市、区县农委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基层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骨干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时间安排,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师资建设,组织专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要强化培训教材建设。基础公共知识培训要选用规范、成熟的通用性教材;专业知识培训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学员情况,组织教师编写针对性、实用性突出的教材或讲义,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学员注册档案、学员信息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