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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注:本表可自制,但不可改变表样和基本内容

  附件2:
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优质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人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市农委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相关培训经费根据不同项目资金来源,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培训基地必须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以备核查审计。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主向市、区县农委申请认定培训基地。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已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成本等资料。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
  (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
  (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
  (五)愿意在市、区县农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七条 培训基地由各区县农委负责初选,并向市农委申报;市直属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直接申报。市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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