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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减船拆解补助渔船进行核查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减船拆解补助渔船进行核查的通知
(沪水产办[2010]17号)


崇明县、浦东新区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67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自愿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09]223号)精神,本市共有6艘渔船纳入2009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计划。为确保本市海洋渔船报废拆解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应及时将报废拆解渔船集中到指定地点,并通知和协助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进行核查。

  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对拆解渔船进行实船核实,填写《报废补助渔业船舶核查表》,同时核算渔民欠缴费用情况,并将核查、核算情况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市水产办。

  三、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应做好《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相关费用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通报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四、各类证书有效期不到2009年12月31日,逾期不足半年的,按年费的一半计;超过半年的按年费计;各项补交费用不超过5000元。对船东擅自处理船舶必须具备的基本设备的,每件设备均按该设备的市场现行价的30%从补助款中扣除。

  五、核查完毕后,各区(县)农委应按照《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将船舶证书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连同《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表》原件、《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汇总表》原件报我办。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同时向我办提交《报废渔业船舶核查表》(包括核查照片)。有关表格应由船舶所有人签名确认,所有人如为2人以上的,应共同签字确认。

  六、我办将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核查、核算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后,我办将行文通知执行渔船减船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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