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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积极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快建设鹤壁(深圳)电子信息产业园,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资金支持

  1.实行财政扶持。从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资金,设立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发展。重大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享受市各类资金政策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由企业隶属市、县区给予1-2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现行银行基准利率的50%执行,每个项目各级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开工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

  2.帮助贷款融资。充分发挥市财政及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通过组织银企对接、强化政府考核等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市内外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的电子信息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鹤壁、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的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税收优惠

  3.对重要项目建设实行税费优惠。对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6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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