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资金到位率50%以上,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资金到位率30%以上,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新落地项目,认定为当年招商引资项目。
3.市外客商在我市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农业、服务业项目列入县、区招商引资考评认定范围。
4.现有企业在原企业内合资合作的项目,不作为新落地项目认定。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
(四)认定方式方法
实行市、县区两级考评认定,采取查阅资料和到现场实地查看项目形象进度、设备安装、投产运行等方法进行。
1.县区落地在产业集聚区的新项目、续建项目,以及落地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直单位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新落地项目,由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考评认定。
2.县区落地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组织考核认定后,报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按比例抽查考评认定。
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新落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谈、签约项目要建立大项目台帐,按月上报,定期评估,台帐上没有的项目不予考评认定。
3.项目流动资金的认定,根据产业的不同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4.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投资,考评认定到位资金和投资规模。
5.市直单位落地在县区的项目,经征得项目所在县区认同后再予以考评认定。
(五)认定资料
1.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20日左右开始考核。
2.引资单位要提供落地项目(企业)的合资合作合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单(进账单)、收据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综合考评时,县区要提供邀请市委书记、市长外出招商,领导分包项目、组织领导、园区建设、工作效能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4.市外客商以设备入股的,要提供购买设备发票或有资质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
5.市外客商以技术入股的,按合作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计算,从项目(企业)投产之日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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