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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污水、工业废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工业废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电力、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和水资源费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集中供热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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